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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假“戴森”电动吹风机1270台 我市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信息来源:fanb2b.com   时间: 2021-03-18  浏览次数:18

  大小新闻客户端3月1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逄苗 通讯员孙洪安)昨日,烟台市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实施领导小组面向社会征集“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在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经过遴选,评选出10件涉及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不同领域,涵盖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各类法律程序的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莱州华银始建于1948年,1989年被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命名为国家二级企业,先后注册了 多个商标(见“图1”、“图2”、 “图3”、图4)。2011年“图1”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莱州华银在市场上发现烟台华银生产、销售的硬度计产品包装上标有“图4”,并使用与莱州华银系列产品字样相同的产品名称,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烟台华银还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华银”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并在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混淆公众对产品来源的判断,造成原告的产品销量锐减。故莱州华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烟台华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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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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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处理结果】认定烟台华银将侵害了莱州华银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法院判决烟台华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46000元。该案经山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烟台嘉旺肥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阴平供销合作社生资二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美盛公司(TheMosaicCompany)系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公司,该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类包括肥料等。美盛公司包装装潢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美盛公司品牌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美盛公司发现由嘉旺公司生产、供销社二部销售的化肥包装使用了“美夫盛”字样,外包装使用的包装、装潢亦与美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美盛公司授权美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嘉旺公司赔偿5万元、供销社二部赔偿1万元。本案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嘉旺公司仍使用侵权的包装、装潢生产化肥产品,且由美盛北京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证实嘉旺公司生产的化肥质量不合格且还在其他地区销售。该案二审中又出现了新的侵权事实,嘉旺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侵权源头,故二审改判嘉旺公司赔偿美盛北京公司20万元。

  案例三: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慕斯利安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9年,光明乳业推出了国内首款常温酸奶莫斯利安。2010年,光明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888921号“图5”注册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29类包括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等。经过十余年长期销售和宣传,莫斯利安独特的包装、装潢在同类商品市场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辨识度。2019年,某案外人经营的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该店铺内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包括慕斯利安俄式酸奶、慕斯利安中老年高钙奶、慕斯利安高钙牛奶和慕斯利安特伦牧业四款,且在四款产品外包装、小瓶包装上均突出使用“图6”等标识。根据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信息,慕斯利安公司系该商品监制方,雅露公司系该商品受委托制造商。故光明乳业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使用慕斯利安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停止将“慕斯利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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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及被告侵权情节,法院酌定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案例四: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烟台斗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韩国斗山集团成立于1896年,拥有多家子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斗山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在全国各地对“斗山DOOSAN”品牌进行了推广和销售,“斗山DOOSAN”品牌挖掘机在相关行业知名度较高。第7689645号“DOOSAN”和第7689855号“图7”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斗山(DOOSANCORPORATION),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包括挖掘机起重机等。斗山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经营范围在生产液压式挖掘机、叉车、起重机、装载机等产品及零部件。株式会社斗山授权斗山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其合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及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侵犯株式会社斗山知识产权侵权事宜进行维权。斗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线下生产、销售带有“DOOSAN”、“DOOCAI”标识以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DoosanInfracoreCo.Ltd”字样的挖掘机,以及在线上经营的网站上展示上述挖掘机,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斗山公司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斗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在网站展示带有与原告标识近似的产品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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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和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决斗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斗山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案例五:成都味蜀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招远味蜀吾餐饮有限公司、招远味蜀吾餐饮有限公司城北店、招远市味蜀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1年1月14日,成都味蜀吾饮食店注册了第7741353号“味蜀吾”商标,2012年5月6日,该注册商标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2017年3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李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741353号商标许可给案外人李翔在烟台市招远市晨钟路金晖小区1号楼一楼西侧使用。该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案外人李翔不能超越本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同日,原告与案外人李翔签订《成都味蜀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案外人李翔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经审理查明,被告招远味蜀吾公司依据上述特许经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招远市开设火锅店并已实际经营。

  2019年7月15日,原告代表徐建翔及公证处人员来到位于烟台市招远市罗峰路金都花园小区西门斜对面的一家标有“味蜀吾老火锅”字样的店铺(南邻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梦芝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徐建翔进行了现场消费,消费金额为贰佰陆拾玖元陆角捌分。经现场查看,店内装饰上均标有“味蜀吾”字样,徐建翔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发票号码为96108943的《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盖有“招远市味蜀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并取得了味蜀吾老火锅宣传单页一张。

  被告招远味蜀吾城北店成立于2019年3月14日,隶属于被告招远味蜀吾公司,经营者姓名为徐绍波,住所为烟台市招远市烟台市招远市玲珑路与罗峰路交汇处南150米路西,生产经营地为烟台市招远市罗峰路金都花园西门对面,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被告招远味蜀吾城北店注册成立后,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直保存在被告招远味蜀吾公司处,被告招远味蜀吾公司未将上述证件交付给被告招远味蜀吾城北店。

  被告招远味蜀吴管理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姓名徐绍波,住所为烟台市招远市玲珑路与罗峰路交汇处南150米路西,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餐饮服务。被告招远味蜀吴管理公司与被告招远味蜀吾城北店的经营者相同。

  【处理结果】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范围及规模、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判决被告招远味蜀吾城北店及被告招远味蜀吴管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被告招远味蜀吾公司作为被告招远味蜀吾城北店的总公司,应对被告招远味蜀吾城北店前述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承担给付义务。

  案例六:烟台海关进口环节查获服装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6日,山东高密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烟台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鞋、包、针织套头衫等商品。经现场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涉嫌侵犯“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的运动鞋9双,涉嫌侵犯“YONEX”商标权的棉制针织套头衫150件,鞋3双,包12个,袜子18双,涉嫌侵犯“Mizuno”?商标权的鞋7双,涉嫌侵犯“FILA”商标权的鞋14双,涉嫌侵犯“asics”商标权的鞋1双,涉嫌侵犯“MLB”商标权的鞋1双,帽子8顶,针织毛衫33件,涉嫌侵犯“BOY及图形”商标权的棉制针织套头衫3件,以上货物价值人民币50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烟台海关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50元。

  案例七:烟台市公安局破获“5·08”销售假冒品牌手机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烟台市栖霞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在网上购买的二手品牌手机疑为假冒产品的报案。经鉴定,其销售的产品系更换带有假冒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壳、屏幕等配件的翻新手机,鉴定为假冒产品。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即会同栖霞公安机关启动“市县一体化”合成作战模式立案侦办。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自2017年以来从全国各地购进二手品牌手机,先后通过自行翻新、委托代工商翻新和由代工商直接供应翻新手机的方式获取翻新手机,冒充原装品牌手机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牟利,销售范围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

  【处理结果】6月29日,专案组组织70余名警力会同广东、湖南等地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处、仓库3处。经过审讯深挖,烟台市公安机关打掉这一制售假冒品牌手机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现场查扣假冒品牌手机1012部,案值2亿余元,实现了对产、供、销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八: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瑞派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恶意申请“雷神山”、“火神山”商标注册案

  【案情简介】烟台瑞派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自动化成套设备的公司。该公司在疫情期间通过网上找寻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注册第10大类即“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和器械”类申请注册号分别为44022925、44024271的“雷神山”、“火神山”商标。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违法线索后立即对此案展开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承认了“雷神山”、“火神山”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并表示已于3月4日主动要求代理机构进行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国家商标局官网信息显示3月17日国家商标总局已撤回商标通知书发文。

  【处理结果】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做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元罚款。

  案例九: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烟台市莱山区公安分局执法联动,破获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11日,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烟台市良子健身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和莱山区滨海良子养生馆购入的“dyson”牌吹风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发现:烟台市良子健身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通过中间人郑某某共计以39万元网购了500台“dyson”牌吹风机,用以各分店的赠送活动。由于此案所涉金额较大,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莱山区公安分局侦办。莱山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执法人员于11月20日在两省四地成功完成了集中收网行动,扣押假冒“戴森”电动吹风机1270台,“戴森”注册商标标识标签94350个,扣押大量半成品、产品配件及生产设备,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1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捣毁制假窝点3处。

  【处理结果】2021年1月8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8名嫌疑人作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判决。经估算,本案为戴森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

  案例十:莱阳市联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例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举报莱阳市联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图8”注册商标的电器产品,侵犯了施耐德公司“G715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施耐德电器开关外包装上的“图1”商标与施耐德公司“G715396”号注册商标相同,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2019年7月2日立案,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涉嫌侵权的假冒施耐德电器开关257件。

  图8

  【处理结果】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施耐德电器开关257件;2.罚款57420.60元,上缴国库。2019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莱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8日变更了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而且并未通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企图逃避处罚”。为此,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莱市监工商知标执字(2020)4号,《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当事人执行罚款57420.60元,加处罚款57420.60元,共计114841.20元,2020年7月13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下达(2020)0682行审29号《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当事人履行应缴罚款57420.60元,加处罚款57420.60元,共计114841.20元。

  责任编辑:杨云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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