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钱,你今天也别想做生意!”“不可能给你这个钱,你再胡闹信不信我报警处理!”
日前,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发生一起矛盾纠纷事件,刘某来到江某经营的餐馆内与其发生争吵并意图阻挠对方正常的经营。餐馆负责人江某报警处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辖区派出所将该案件委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坪山区司法局派驻人民调解员李志文受理案件。
各执一词,剑拔弩张
双方来到调解室后,都指责对方的过错。原来,数日前,江某餐厅厨房的一台抽风机无法正常运转,遂请刘某前来修理,刘某简单检修后无法确定是抽风机损坏还是电源线路故障,于是建议江某找专业电工来检测电源线路;江某并未照办,随后刘某拿出电笔检测线路,后做出判断:电源线路正常,抽风机已损坏,并建议对方更换新的抽风机(价值6000元)。
刘某在得到江某同意并更换新的抽风机后,机器依然无法正常运作,经排查发现是电源线路故障,而非抽风机故障。
于是,双方就上述价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刘某主张对方支付抽风机的价款6000元,江某则认为是因为对方判断错误而更换新机器,只愿意支付3000元价款,双方各执一词,不肯让步,矛盾逐渐升级。
明法析理,换位思考
听了双方的陈述,调解员李志文指明该纠纷中存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两个法律关系;当事双方并未区分两者,而是将修理费与抽风机的价款综合计算。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54条所规定的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事由,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江某对于原抽风机是否损坏存在认识错误,但对于新抽风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认识并无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即使刘某错误的告知了原抽风机损坏,但其并没有欺诈的故意,过失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而且,出卖方已经履行交付安装的义务,买受人应依约支付合同价款。
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刘某在检修过程中,未尽到一个专业、谨慎的承揽人应有的义务,虽然有提醒江某请专业电工来检修电源线路,但自己经过电笔简单检测便下结论称抽风机损坏,建议更换新的机器,履约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因刘某在承揽合同中的未恰当履行修理者的义务,造成了江某购置更换新机器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上述解释并未完全消除刘某的疑惑,于是调解员举了个例子,引导刘某设身处地考虑这件事。调解员对刘某讲:“如果你家的电视机不工作了,你又不知道怎么坏的,于是找人来修电视机,修理人员检测后告诉你他不确定是电视机坏了还是电源线路坏了,让你去找电工检测一下电源线路。你没有去检测电源线路的情况下,对方拿电笔测试后,信誓旦旦地告诉你说电视机坏了要更换新的,你听信这个结论换了新电视机后,才发现只是供电线路坏了。你会怎么想呢?会心甘情愿支付新电视机的费用么?”这个设身处地的例子,让刘某有了触动,态度开始缓和下来。
多套方案,圆满解决
接下来,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调解员给出如下几种解决建议:
方案一: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刘某将新抽风机拆下取回,并将旧的抽风机装回原位,江某支付一定的修理费用。
方案二:江某与刘某协商减少新抽风机的价款,并且可以将旧抽风机让与刘某来折抵部分新抽风机的价款。
方案三:双方将承揽合同中刘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买卖合同中刘某应得的价款折抵,综合协商计算应付的价款。
刘某称,自己虽然从事抽风机的安装、修理工作,但是取回新、旧抽风机的用处不大,希望就价款的折抵进行协商。在调解之初,江某就称自己愿意支付3000元的价款来了结此事;于是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对具体金额再次协商,并达成了支付3300元价款的合意,此事圆满解决。
文/图: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李志文、何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