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将未做安全防护装置的鼓风机用于地面除湿,6岁幼童独自前往卫生间后将手伸进鼓风机受伤,谁的责任更大?是没有完全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还是放任孩子离开自己视线的父母?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商场担责40%,幼童父母担责60%。
意外:幼童将手伸进鼓风机被绞伤
2023年2月26日下午,6岁的男童小李与父亲李华(化名)、母亲王利(化名)在南岸区某商场二楼亲子潮童馆内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李华前往商场卫生间方便,王利随后嘱咐小李自行前往卫生间洗手。
小李遂独自前往卫生间,在洗手台洗手后,小李进入男士卫生间,在小便池旁等待其父亲李华。等待过程中,小李发现了放在小便池挡板旁的鼓风机,出于好奇,小李将左手伸入鼓风机,导致左手食指被鼓风机的叶片绞伤。
李华听到小李的呼救后,第一时间将小李抱起,找到王利后,二人共同将小李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小李左手食指双侧指动脉、神经损伤,近节、末节部分指骨骨质缺损等,需手术治疗。
小李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4天,产生医疗费4.8万余元,商场垫付各项费用4.38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小李手功能丧失,目前属十级伤残,后期需要康复训练、定期复查、门诊随访。小李父母与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调查:法院现场勘验明确事故原因
为进一步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案件承办人仔细查看了案发时商场卫生间周边的监控录像,并前往案涉商场进行了现场勘验。
多段监控录像显示,李华及小李先后于当天下午17时 56分15秒、17时56分39秒出现在监控画面内,从不同道路前往案涉卫生间。李华率先到达男士卫生间,小李到案涉卫生间公共洗手区洗手后,前往男士卫生间等待李华。
经法院现场勘察,该商场顾客前往案涉卫生间需要通过一个走廊,走廊走到底为女士卫生间入口,右转为亲子卫生间,左转为公共洗手区,洗手区左侧为男士卫生间入口。男士卫生间正中为带门的蹲便池,左右两侧各两个小便池,小便池中间用玻璃挡板隔开。当天,鼓风机放置在男士卫生间入门右侧第一个小便池的玻璃挡板处,事故发生时李华在右侧第二个小便池小便。
随后,承办人仔细查看了鼓风机,该鼓风机叶片至出风口直线距离为8厘米,启动后风力较大。鼓风机出风口右侧贴有“禁止将手伸入风口内”的警示标识,但案发当天,该警示标识在小便池挡板一侧,不易被发现。
据商场值班经理陈述,商场所有卫生间在事故发生前均未使用任何电子产品进行除湿。案发当天,有顾客反映案涉卫生间湿滑,导致其差点滑倒,商场便从仓库找出鼓风机,放置在该卫生间门口小便池挡板处对地面进行除湿。
判决:各方根据过错程度担责
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商场为防止顾客在卫生间滑倒,采取应急措施将鼓风机用于厕所地面除湿,本是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鼓风机上的警示标识被遮挡,不易被发现,商场未在明显处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同时未对风力较大的鼓风机出风口做防护装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据此,商场没有完全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遭受的侵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华和王利系具有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李的监护人,二人负有保护、教育和保障小李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小李系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李华和王利在公共场所放任小李在监护人视线范围以外独自前往卫生间,且事故发生时小李的父亲李华在现场,其作为李华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
结合全案事实,法院认为,小李父母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商场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过错,遂酌情认定小李及其监护人对其自身损害承担60%的责任,商场对小李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
法院遂结合在案证据,判决被告某商场在扣除已垫付的4.38万元之外,再向小李赔偿损失1.9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李娟)